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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2020年第四期(总第4期)

  近日,国家人社部联合多部门就防疫便企工作印发文件,我省人社厅、郑州市人社局、漯河市人社局分别制定了具体措施。现摘要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1.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2.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3.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1.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
  3.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4.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5.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
  6.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要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失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号)
  1.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决定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由原来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请,改为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申请。同时,不再接收审核失业人员档案,除视同缴费人员外,一律按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核算待遇。
  2.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证书,如证书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的,一律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三个月内。
  3.关于业务办理方式。进一步开发完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失业保险金网上办理程序,对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等其他需要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的事项,凡网上可以办理的,一律网上办理;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的,可采取其他非现场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一律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三个月内。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助力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扩大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2.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 持力度。降低申请贷款条件。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 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简化贷款申请程序。 小微企业到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人社部门 应开通“绿色通道”。受理审核后,直接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放宽展期贴息条件。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尽快放贷、不 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3.延缓社保缴费期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4.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3个月以内,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安心渡过这一 特殊时期,最大程度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防疫风险。
  5.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在抗击疫情中积极发挥作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重点帮扶。
  6.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 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7.动员企业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8.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人才实施政策倾斜。在政府特殊津贴、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中,向在疫情防控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人才倾斜。依托“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对在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研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参与人,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享受 相应政策待遇。
  9.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应急稳岗补贴,给予特殊帮扶,发放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程序。首先,企业申请。自2020年2月6日起,每月15日前,对受疫情影响的市直参保困难企业,将《漯河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签字盖章(PDF格式)后报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邮箱;对受疫情影响的县区参保困难企业,将《漯河市县(区)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签字盖章(PDF格式)后,报参保地县区人社局指定邮箱。各县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送邮箱及时向参保企业进行公布;为方便企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疫情期间暂不受理纸质材料,统一按照企业参保地进行申报。纸质材料原件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社保科。市人社局集中受理时间每月15日前。截止时间暂定于2020年6月底。其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次,县区初审。各县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将企业申请表和汇总表(PDF格式)以压缩包形式于规定时间报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邮箱。再次,审核公示。市人社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于每月20日前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最后,业务办理。各单位以公示文件为依据,办理社保业务时享受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有关政策。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此项政策待疫情结束后,再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但不影响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的相关待遇。(来源:河南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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