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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2020年第十二期(总第12期)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稳产的保障工作,自2月24日以来,国务院、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中央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精准稳妥助企抗疫、促企发展的政策措施。现摘编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一是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中、高风险两类地区,省级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严禁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或告知承诺制。
  二是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加快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实现共享。
  三是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予以适当延期。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是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推进货车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跨省互认,减少重复检查。
  五是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及时处置感染案例,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
 
2020年3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2020年2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二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三是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2020年2月28日
 

科技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该通知主要内容有8项,包括“落实主体责任”“发挥科技优势,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支撑”“主动对接需求,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细致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帮助企业渡难关强后劲”“支持双创载体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园区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沟通和服务力度”。
  一、发挥科技优势方面,国家高新区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实际需求,组织推荐一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展精准对接和转化应用。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企业系统云化部署,采用云制造平台、云服务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线上服务、使用智能机器人等手段,实现无接触服务。采取多种疫情防控科技手段,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精准健康监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等方式,营造“少见面”“少接触”的办公环境,着力降低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聚集性传染风险。
  二、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上,国家高新区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等数字化手段,积极推进数字政务服务和数字治理服务,实现线上办公、线上招商、线上招投标等。要优化管理方式,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合理安排科技计划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登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等工作,倡导实行网上受理。
  三、建立“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方面,科技部已建立服务于高新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类支持园区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信息和疫情防控政策、规范指南,为园区提供各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技术工具,畅通科技部与各国家高新区及国家高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分享复工抗疫经验,共同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2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
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政法〔2020〕29号
 
  一、要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电子、船舶、航空、电力装备、机床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智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巩固产业链竞争优势。重点支持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食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核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
  二、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低风险地区,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中风险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合理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选派优秀干部下沉一线,对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2月24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
复工复产的意见
 
  《意见》以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法规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概括起来为“三个突出”、“三个注重”:
  一是突出法治导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执法司法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进一步细化明晰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措施的针对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中面临的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特别是急需的法治服务需求和保障,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进一步提高政法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三是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意见》强调精准执法,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温情执法”。区别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严重犯罪、一般违法犯罪和企业、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等各种不同的情况,严格执法司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严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该做思想工作的,要多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严格防止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既体现严厉打击,又体现人文关怀。
 
2020年2月2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
补充通知
财办金〔2020〕13号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我部金融司。
 
2020年3月2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87号
 
  一、湖北省和武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措施,客运船舶继续执行停航有关要求,加强靠港作业货运船舶管理。禁止货船在湖北省和武汉市港口增配船员,禁止船舶载运除本船船员以外的人员离汉离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推动水路客运尽快复航,客船载客率不超过90%(设置发热乘客隔离区的除外),中风险地区推进水路客运有序复航,客船载客率不超过70%;高风险地区继续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根据当地要求视情推进水路客运逐步有序复航,客船载客率不超过50%。要按照部有关要求和工作指南,继续分区分级做好港口客运站、船舶等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严防疫情通过水路输出或输入。
  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
  三、在推动水运经济平稳运行方面,中、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实现港口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防疫物资及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港口正常运转,其他具备条件的港口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四、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相关经营证书办理、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远程办理、船员通过部海事局远程培训平台免费在家学习等便民举措。
 
2020年3月4日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
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通知
商合函〔2020〕61号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国家开发银行将通过提供低成本融资、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和提供多样化本外币融资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梳理汇总受疫情影响且有融资需求的境外项目和企业名单,并与国家开发银行信息共享。国家开发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地为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并及时上报。联合工作机制还将对支持政策效果进行汇总评估,确保支持政策落实落细。
  三、境外企业和项目要如实、准确报告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真实反映融资需求。支持政策实施后,各单位要督促受支持的境外项目和企业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切实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作用,确保“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双胜利。
 
2020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020年2月29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2020年2月28日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
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一、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通线下和线上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要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
  三、将从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监管政策方面,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四、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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