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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2020年第十四期(总第14期)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制造业和流通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积极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努力稳定供应链。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各部委相继出台了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

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通知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提出十一点要求。其中包括,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其中,对于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如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技术先进、医疗防疫、关键领域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项目,可适度放宽规模。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通知表示,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近期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


2020年3月9日

 

司法部

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领域涉外纠纷,积极为企业提供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证据保全、检验检疫、通关验收、出口退税等法律服务。

 

2020年3月12日

 

财政部 民航局

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30号

 

  一、支持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一)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1.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

  2.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

  3.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4.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5.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请国际航线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相关材料。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在疫情结束后,按上述程序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其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二)对于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按照《民航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4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四、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2020年3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

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2020年3月17日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

等事项的通知

 

  一、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上下游合作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巩固落实降费措施成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2020年3月6日

 

交通运输部 海事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海征稽〔2020〕46号

 

  一、减免范围

  (一)减免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二)减免时点

  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二、征管工作实施要求

  (一)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管理流程不变。办理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时,缴费人应按《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报送货物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稽核手续。

  (二)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在第一装船港即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在第一装船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在第一装船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在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第一转运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其他转运港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时,再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并在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上述退费,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征收机构提供出口国外的货物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费申请。

  (三)国外进口货物办理清关手续后,在国内水转水运输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应按照水转水运输货物征收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四)保税货物属于免征货物,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货物时,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保税货物的征管流程维持不变,海事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保税货物的核销报备工作。

  (五)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缴费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退费,海事管理机构依退费程序核准后,分别从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中的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服务,主动与缴费人或其代理人沟通,商定退费方式,尽快办理相关退费事宜。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核实应退的港口建设费金额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金额,及时恢复正常缴库工作。

  (六)应免收港口建设费但已开票未收费的,由开票的海事管理机构(或委托代收单位)作废该票据,在海事规费征稽协同管理平台中将舱单返回至待缴费状态,后期系统将统一进行批处理。

  (七)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海事规费征稽协同管理平台查询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申报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货物进出港口效率。

  (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不按规定申报或不申报情形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稳外贸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减免征事项,不得变相继续收费,也不得扩大减免征范围。同时,各直属海事局应做好免征货物的港口建设费信息申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掌握减免征政策效应。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宣传,以多种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辖区内义务缴费人及相关港航企业,要将国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航运业复产复工、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利民措施宣贯到位。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及时协调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做好政策宣贯、软件升级等相关工作,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2020年3月13日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边境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促进

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做好疫情应对工作

  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银行机构,在服务企业、服务地方、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统筹疫情应对和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需要,支持进出口银行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保障边境贸易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将疫情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投向结构,支持园区和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拓展业务,为稳边安边兴边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培育开放发展新动能

   (一)推动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开发。按照《商务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边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小组团”滚动开发的通知》(商资函〔2019〕410号)要求,围绕“小组团”滚动开发,积极参与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产业规划、投融资计划、招商运营计划等方案编制及项目实施,支持重点组团培育,做好融资融智服务,促进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区内企业发展。

   (二)支持边境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立足边境地区特点,进一步挖掘发展潜力,以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为主要平台载体,以支持加工制造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完善对园区及区内企业的信贷融资、项目对接、业务咨询等服务,促进东部地区产业有序转移,提升边境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培育沿边特色优势产业。

   (三)完善边境贸易产业链。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相关边贸商品市场的基础设施、物流仓储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小额贸易企业和进出口加工业企业等提供流动资金、厂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贷款,促进边境贸易产品落地加工,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将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

   (四)推动市场多元化。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周边经贸合作,积极拓展农产品及关键设备技术进口,扩大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

   (五)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鼓励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到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经营。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开展符合境外投资方向的境外投资。

  三、建立合作和政策保障机制,将工作落实落细

   (一)建立对口联系人机制。商务部(外资司)和进出口银行(战略规划部)建立日常联系和会晤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可通过举办业务对接会、政策研讨、调研、培训等形式,推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深入合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要主动对接、密切协同,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合作事宜。

   (二)建立企业和项目推荐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建立优质企业和项目推荐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筛选拟支持对象,并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指导,推动有关支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三)加强政策保障。商务部加强统筹指导,支持进出口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资源倾斜,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对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相关边境贸易工作的金融支持。重点加大对边境地区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扶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发展。

  (四)加大服务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应通过实地走访、调研、银(政)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相关边境贸易企业的联系,立足当地情况、产业特色、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灵活、便利、准确实施。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应积极发挥金融的支持和带动作用,通过开展银团贷款、小微企业银行转贷款、投贷结合、银保合作、银担合作等方式,联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共同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更好满足边境贸易加快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注重风险管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各相关分行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客观、全面评估当地财政状况、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可行性和发展前景、潜在风险等要素,切实做好相关风险预防和管控。

 

2020年3月23日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

办服贸函〔2020〕103号

 

  明确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其上云和向线上拓展,通过互联网开展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无人零售、智能超市等。

  通知指出,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充分发挥信息汇集、资源调配、异地协同、远程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与平台商户共度难关,多元化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要,拓展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双品网购节”提质扩容。引导电商企业以数据为依托,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大力发展个性化订制、柔性化生产,打造“小而美”网络品牌。高标准吸纳更多商品交易电商平台,推出更多智能化、品质化、绿色化产品。

  通知明确,新增服务交易电商平台,加快推广生活服务一体化消费,形成电商促进消费升级的长效机制。提升农产品电商化水平。进一步扩大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帮扶企业覆盖面,组织电商扶贫联盟成员对接帮扶已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首批企业,提升农产品电商化水平,推动贫困地区品牌推介洽谈活动落地实施,助力脱贫攻坚。

 

2020年3月19日

 

海关总署

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

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40号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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